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8号)规定,经我局审查,拟办医疗机构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17日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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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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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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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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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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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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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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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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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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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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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丸剂、合剂、口服液、颗粒剂、酒剂、酊剂、煎膏剂(膏滋)、滴鼻剂、滴耳剂、洗剂、混悬剂、搽剂、溶液剂(含外用)、软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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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康庄路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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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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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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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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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20200079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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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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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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