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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

    为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我省农村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我省农村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在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点病种

本方案实施的按病种付费肺结核是指诊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的初治菌阴肺结核、初治菌阳肺结核、复治肺结核三种。

二、定点救治

参合患者需在新农合经办机构认定的新农合肺结核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才能实行新农合肺结核按病种付费补偿。

三、新农合肺结核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一)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需达到《贵州省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黔卫发〔2012〕61号)中规定的设置和救治条件。

(二)申报及确认

达到规定的设置和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按各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的规定,自愿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确认后,签署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纳入新农合肺结核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四、诊疗规范

新农合肺结核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和《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2年版)等规范肺结核的诊疗,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五、救治费用标准及补偿标准

(一)救治费用标准

三种肺结核的救治费用主要包括门诊全疗程诊疗费或短期住院以及出院后继续在门诊行注射或口服药物治疗、定期检查等。

1、初治菌阴肺结核患者

门诊治疗:全疗程包干费用1200元;

住院治疗:全疗程包干费用1600元。

2、初治菌阳肺结核患者(ICD-10:A15.001)

门诊治疗:全疗程包干费用1200元;

住院治疗:全疗程包干费用1700元。

3、复治肺结核患者(ICD-10:A16.2)

门诊治疗:全疗程包干费用1500元;

住院治疗:全疗程包干费用2100元。

(二)补偿标准

对三种肺结核实行按病种付费,由新农合资金及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共同补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15%,新农合补助资金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85%,患者在规定治疗范围内不再缴纳费用。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由新农合肺结核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当地疾控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分别进行结算。

(三)其他情况

1、因病情变化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患者中途被动退出主要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及时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2、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缺乏依从性,主动退出治疗的,所发生医疗费用不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予以补偿,按当地一般统筹政策补偿。

3、经门诊治疗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指征需转为住院治疗,并未脱离临床路径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所属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报告,其救治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补偿。

4、初治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全程规范化治疗后仍未治愈,转为复治患者后,救治费用可按照上述复治患者标准再进行治疗和补偿一次。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会同疾控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初治涂阳治愈率进行考核,初治涂阳治愈率低于85%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扣费,具体扣费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经抗结核药敏试验证实为耐多药肺结核或广泛耐药肺结核, 按照《贵州省新农合终末期肾病等6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六、工作进度

2012年全省首先在息烽县、修文县、红花岗区、务川县、六枝特区、钟山区、西秀区、镇宁县、平坝县、江口县、碧江区、威宁县、福泉市、罗甸县、麻江县、黄平县、岑巩县、普安县开展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2013年起在全省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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