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将《平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请认贯彻落实。
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平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 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 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市卫健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市卫健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和各中心、乡镇卫生院)。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市卫健局成立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医政医管、疾病控制、卫生应急、财务审计等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市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协助卫健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根据实际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北京铁路局平泉火车站、高铁站: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确保运输安全通畅。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水灾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有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援的措施建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和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依法接受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专家组
市卫健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答疑、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市医院、市中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卫健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在现场的职务最高的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原则
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通知或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卫健局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应的原则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及专项预案的规定,作出相应级别反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领导。市卫健局在接到外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求援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有关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11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评估、报告。
(2)较大事件(Ⅲ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
在省、市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实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委报告救援情况。
(3)一般事件(Ⅳ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
市卫健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一级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4.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又要注意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救治指挥工作,使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的进行,卫健局在事发现场设置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车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6)接纳伤员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死亡率。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健局要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 信息报告
市医院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市卫健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单位要每日向市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健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单位得到救治,经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市卫健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要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市卫计局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健康管理之间,以及卫生健康局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以市医院120紧急救援中心为依托,完善急救网络。
5.3 化学中毒、核和辐射医疗救治机构的建设
市医院要加强与省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和核和辐射救治基地的联系。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化学中毒、核和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健局要组建综合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人员不少于20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分别成立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随时待命准备。
市卫健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5 物资储备
卫健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并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供应。
5.6 医疗卫生救援费用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单位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市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市卫健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的培训工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卫健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健局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