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一般诊疗费是基层医改后乡村医疗机构的重要补偿渠道。我省大部分新农合统筹地区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了一般诊疗费付费政策,调动了基层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同时,也调整了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减少了不必要的门诊输液,遏制了门诊滥用抗生素现象。但也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如:部分村卫生室分解处方、虚增门诊人次等。为发挥新农合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补偿的最佳效益,保护参合农民利益,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 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
一、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取范围
参与基层综合医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项目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4大项共30小项组成。具体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等(详见皖价医〔2011〕156号)。
在一般诊疗费之外不得再加收续瓶费、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合患者普通门诊就诊,当天只限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一次就诊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以分解疾病名称形式另行收取。
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只收取该疗程内首次一般诊疗费。住院患者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二、一般诊疗费患者自付标准以及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
凡是参加了新农合的患者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以普通门诊方式就医时,在任何情况下,患者只需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即: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自付2元,基金支付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自付1元,基金支付5元。
对非参合患者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三、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测算办法
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预算额=新农合认可的参合患者门诊人次×8元。其中,新农合认可的参合患者门诊人次=该卫生院参合患者门诊总费用/全省或全市乡镇卫生院参合患者同期的门诊次均费用,后者如低于50元,按50元计算;
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预算额=新农合认可参合患者的门诊人次×5元。其中,新农合认可的参合患者门诊人次=该村卫生室参合患者的门诊总费用/全省或全市村卫生室参合患者同期的门诊次均费用,后者如低于25元,按25元计算。
对于剔除非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以后的门诊次均费用高于全省或全市平均水平50%的乡村医疗机构,上述分母中“门诊次均费用”使用该医疗机构自身的数值。
全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次均门诊费用由省农合办统一公布。
四、适当放宽各类“封顶”约束,提高参合农民门诊受益程度
在保留以户为单位对全年度补偿额度或补偿次数适当封顶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农民受益面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户年度补偿额度封顶”、“户年度补偿次数封顶”等。适当提高单次门诊补偿封顶线,基金支付的一般诊疗费可以不计入对患者的补偿封顶。也可以试行设立门诊报销起付线,同时提高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无论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是否出现年度预算超支,参合农民都不承担基金透支风险,在没有达到年底户封顶额的情况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门诊费用补偿兑付,确保参合农民公平、合理、广泛受益。
五、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监督管理职能
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所辖门诊定点村卫生室进行监督考核,将以下指标列入重点考核内容。
1.就诊人员身份核实(严格审核就诊人员参合情况,杜绝借卡、租卡看病行为)
2.门诊补偿情况(将患者的补偿部分直接减免,减免情况告之患者并由患者签字,门诊减免登记表及处方上留有患者的联系电话)
3.门诊诊疗信息录入(全部实行刷卡就医并及时录入门诊诊疗信息,门诊日志登记要健全规范)
4.补偿情况公示(新农合医药费用报销政策、一般诊疗费报销政策及每月参合患者的补偿信息在宣传栏进行公示并留有乡镇卫生院及县农合办咨询、举报电话)
5.基本药物目录执行情况(有无存在私自进药及零差率销售)
6.门诊人次及次均费用的变化情况
7.门诊口服药治疗、注射治疗、输液治疗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
8.小额处方所占比例的增减情况(判断有无分解处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督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室定期检查考核,把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监管落实情况作为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内容,并与卫生院本身的住院总额预算管理以及门诊统筹资金的拨付相挂钩。新农合经办机构也要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在线监控,及时发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苗头,定期抽取重点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