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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04 信息来源:查看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农卫〔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4号)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金监管,建立基金透支风险预警通报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对基金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对新农合统筹基金收支、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参合农民受益等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和评价,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即日起,各地要全面建立基金透支风险预警通报机制,根据统筹基金当年收入和历年结余,结合统筹基金支出情况,测算并确定每月统筹基金支出理论控制线,确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防止新农合基金透支或过多结余。对统筹基金实际支出额超出理论控制线的有关县(市、区),省辖市卫生局要在1周内予以警示通报,责令其认真查找原因,积极进行整改,并于1周内反馈整改措施。对连续3个月实际支出额超出理论控制线的有关县(市、区),启动问责通报机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规范服务行为,坚决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定期督导制度、暗访抽查制度和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及时分析查找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医疗服务、费用控制情况等要定期进行公示、反馈或通报。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收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坚决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状况,下半年各省辖市要于9月底、11月底开展两次专项检查,并分别于10月10前和12月10日前向省卫生厅递交专项检查报告。对统筹基金支付率过高、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县(市、区)要随时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暗访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三、完善补偿方案,做好新方案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2010年开始,新农合筹资水平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为尽早启动2010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保证有更多的时间宣传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政策,各地要立即着手对县(市、区)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原则上,各县(市、区)的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要在9月底之前正式出台,经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批后,报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厅还将适时对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修订,并统一全省新农合诊疗范围目录。根据新的补偿政策和有关规定,各地要抓紧做好信息管理系统调整、有关人员新农合政策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1月1日新的统筹补偿方案顺利实施。

    四、精心安排部署,确保门诊统筹试点顺利实施

    各门诊统筹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5号)要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当地的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并由省新农合技术指导组审核,经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要抓紧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确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政策宣传,为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同时,要加强家庭账户结余资金的安全管理,严禁用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冲抵农民应缴纳的参合资金。各省辖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门诊统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督促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五、认真落实筹资政策,切实做好下半年筹资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实施意见》精神,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提高到30元。我省地方财政60元由省、市、县三级按5∶2∶3的比例分担。仍然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补偿模式的县(市、区),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的30元全部划入家庭账户。2009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新农合财政补助政策,保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衔接,确保低保对象、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全部参合。

    鉴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对参合意愿的影响,各地要精心组织、积极策划、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新的筹资和补助政策讲清楚。特别是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县(市、区),要大力宣传开展门诊统筹的意义及具体补偿比例、补偿范围、结算程序等相关政策,真正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确保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不受影响。筹资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为追求参合率而简单采取下指标、定任务,强行让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合等错误做法。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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