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开展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工作要求如下: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