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从12月30日起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审批程序调整决定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uxy@cfda.gov.cn,并注明邮件主题“审批程序调整决定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