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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27 信息来源:查看
201711日起,泰州市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城乡居民可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覆盖范围。具有泰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均可参加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就读的在校生不受户籍限制。

  筹资机制。按照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制两档”的居民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用2-3年时间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同一待遇标准,确保平稳过渡。

  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提高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支付比例的差距。

  医保目录。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依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定点范围。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纳入医疗服务监控系统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年结余基金、风险金和当期征缴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并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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