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绍市医保〔2024〕39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绍政办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各区、县(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于11月5日出台了《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二、文件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为《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绍政办发〔2024〕17号)、《绍兴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4〕3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评估费用、监督管理、附则共6个方面。
(一)总则。明确了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
(二)评估人员。明确长护险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要求和职责范围。
(三)评估标准。明确长护险评估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规范,评估结论分为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共四级。
(四)评估流程。明确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类型及评估流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分为初次评估、重新评估和争议复评,其中初次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重新评估包括参保人失能状态发生变化、与评估结论不匹配、评估有效期满2年的,具体流程和规则参照初次评估执行;争议复评包括对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以及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
(五)评估费用。明确评估费用支付的相关规定。其中,护险失能等级初次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争议复评费用根据复评结果确定。
(六)监督管理。明确经办机构在长护险监督管理工作当中的职责,并明评估人员和参保人员邓违反规定对应的罚则。
(七)附则。明确本细则执行为2025年1月1日。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王佳、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