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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将部分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人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要求,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临时性纳入本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医保发【2020】7号)有关规定,统一执行甲类药品支付管理,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使用,自《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即2022年3月14日)起执行.《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药品"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利巴韦林、α-干扰素、磷酸氯喹、阿比多尔、阿司匹林"均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继续按原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请省医保事务中心及时维护相关药品数据,以供定点医疗机构下载使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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