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保中心,东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根据《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襄阳实际制定了《襄阳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3日
襄阳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根据《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襄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参加单位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和地方组织集采,下同)。鼓励在襄阳市注册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并配备一定数量集采药品。
(二)参加品种范围。在我省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申报程序。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向辖区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优先从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的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慢特病或“双通道”定点药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中遴选,并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参加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配备品种、加成率等)。
(二)统一建设标准。参加单位至少做到以下“五统一”:
1.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提升集采药品进基层辨识度,方便群众识别。
2.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确保药品陈列整齐、便于取用。
3.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让群众清楚消费。
4.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减轻群众购药负担,承诺价格不得高于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
5.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馈的问题。
(三)选择药品品种。各参加单位应根据经营实际,在《襄阳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见附件5)中进行遴选,确定各自销售药品品种,并上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备案。具体配备数量要求如下:
1.定点零售药店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鼓励连锁零售药店配齐“三进”药品品种。
2.定点民营综合型三级医疗机构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80种。
3.其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少于50种。
(四)实行平台采购。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鼓励参加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采购集采药品,后续开展新批次或集采药品到期接续时,也可通过省采购平台参与报量、采购等工作。在集采药品报量时,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推动引导连锁药店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五)做好供需对接。各地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单位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报送。中选企业应结合参加单位采购需求做好产品生产供应,确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应根据参加单位下单情况,及时响应和配送,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鼓励参与集采的连锁药店加强网点布局,协调中选企业扩大配送企业范围。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和配送。
(六)严格价格承诺。参与的中选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中选产品供应。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定点零售药店应承诺售价,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也可适当加价,加成率不得超过15%,具体加成比例由药店自行承诺执行。
(七)加强配备使用。参加单位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满足患者购药需求。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或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应逐级上报至省医保局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资格,对配送企业可取消其中选产品的配送资格,可对生产企业相关中选产品暂停挂网(整改到位后恢复),由中选产品备供企业供应。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并将相关行为逐级上报国家医保局列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范围。
(二)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的,要在各类线上平台标明“集采药品”,且不得高于线下销售价格。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参加单位的“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价格承诺履行情况、药品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对“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行动资格,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三进”行动标识牌,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三进”单位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记分管理。
(四)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各级医保部门应遵照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要求,及时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集采药品“三进”单位激励机制,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定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及医保资金预付、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方面予以激励,鼓励更多单位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并公布品种(7月底前)。根据湖北省实施方案,结合襄阳市实际情况,制定襄阳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并印发至各地医保部门和相关单位。
(二)宣传动员与申报准备(7月底前)。各地医保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向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政策意义、申报程序、建设标准等内容,提高知晓率和参与积极性。自愿参加的单位准备申请书、承诺书等申报材料,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在全市范围内联系一批参与供应中选产品的配送企业,确保能按照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保障中选产品供应。
(三)审核遴选与公布名单(8月中旬前)。各地医保部门对申请参加的单位进行审核,按照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等标准进行遴选,确定参加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参加单位名单,并指导参加单位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8月-9月)。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行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顺利开展。定期对参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药品配备使用情况、价格承诺履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总结评估与优化提升(10月底前)。各地于10月15日前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执行情况报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市医保局将对全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进一步优化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方案,推动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此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目的、意义、政策内容和实施效果,提高知晓率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更多单位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扩大集采药品采购范围,降低群众购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