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行业、系统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和《2011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临床抗菌药物目录遴选备案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抗菌药物使用目录遴选工作
(一)遴选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目录。全省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工作需求,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于2011年10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本单位抗菌药物使用目录遴选,确定具体规格。确定后的使用目录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增加抗菌药物品种。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二)及时清退目录外等药品。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违规促销和本单位抗菌药物使用目录外药物要于2011年11月1日前全部清退。
二、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一)抗菌药物使用目录实行备案制。各医疗机构要于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目录备案工作,省级医院仍按照原规定于9月2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二级医疗机构向州(地、市)卫生局备案,并抄报省卫生厅药政处。三级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药政处备案。
(二)特殊需求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需使用目录外抗菌药物时,应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
(三)临床必需药品实行审批制。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购用品规数量规定的,二级医疗机构,经州(地、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卫生厅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三级医院可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三、合理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
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四、违规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各州、地、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未达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并抄报省卫生厅。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加强抗菌药物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二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目录遴选备案工作。三级医疗机构要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认真查找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不足,确保各项指标按时完成。
(三)我厅将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