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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医用耗材统编代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映射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5 信息来源:查看

沪药事药械〔2021〕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本市落实了医用耗材统编代码(以下简称“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的映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统编代码拆分及价格维护

前期相关生产(总代)企业已经对一个上海统编代码对应多个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国家分类代码)的医用耗材,根据国家分类代码分别按不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进行了映射对应。现按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标准,统一对该类上海统编代码作拆分处理,相关信息将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网址:http://www.smpaa.cn)分批次进行发布,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平台”也将同步推送。拆分后的新上海统编代码须由相关生产(总代)企业维护外省市价格后方能议价采购,如无对应的外省市价格,则须上传《无外省市价格承诺书》。

二、拆分后新上海统编代码议价管理

1.对于拆分前原上海统编代码有外省市价格的,拆分后新上海统编代码:①如有外省市价格,则原上海统编代码的议价“红线”价格与新上海统编代码的议价“红线”价格二者取低作为新上海统编代码的议价“红线”;②如无外省市价格,则原上海统编代码的议价“红黄绿线”继续沿用,医疗机构可直接与终端供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无需申请。

2.对于拆分前原上海统编代码无外省市价格的,若已有医疗机构申请开通了议价采购权限,拆分后新上海统编代码可直接议价采购;若暂未有医疗机构申请,则新上海统编代码仍处于议价采购权限关闭状态,须由原申请代码的医疗机构提出议价权限申请。

3.原上海统编代码自新上海统编代码发布之日起90天后自动失效,相关医疗机构、企业须在此期间内尽快完成代码更换及原上海统编代码的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其他相关事项

请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分类代码映射关系规范》(可从“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下载),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做好本地数据匹配工作。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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