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0〕19号)、《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药品目录》适用于各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高5%—10%。各市(州、地)要做好增加的药物目录管理的衔接,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