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供应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医药购销领域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机制,现就贯彻落实《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赣卫药政字〔2014〕5号,下文称《规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发改、财政、人社、工信、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齐心协力,形成各司其职、主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各地上报的不良记录材料,制作并督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宣传处负责委网站“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专栏建设和服务;政法食品处负责会同有关处室指导督促各地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全程对听证会进行观察;医政医管处负责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驻委监察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件进行查处。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直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二、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按《规定》同时签署《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见附件1),列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如有违反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并严格遵照执行。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二章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上报省卫计委药政处。
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规定》第二章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流通经营不良记录、采购使用不良记录行为的发生情况及查处结果,上报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地各单位应当积极做好不良记录报送工作,报送不良记录有关材料应当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姓名和职务、违法违规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同时填写《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报送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
四、施行告诫问责约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遵照《江西省医药购销责任约谈制度》(赣卫药政字〔2014〕6号)文件要求,在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第(五)(六)(七)款、第八条第(三)(四)(五)(六)(七)款所列情形列入不良记录前,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或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并督促约谈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于约谈后仍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将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公布不良记录信息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务网站上开辟“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专栏,做好各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公布和转载工作。应随时了解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或转载的“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信息,并及时在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务网站转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六章所列条款,对被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主管领导作出相应处理。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是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对于有效净化医疗市场,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行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医疗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抓紧研究、修订相关配套文件,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在2014年12月底前连同牵头部门、分管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一并报送省卫计委药政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任务的分工落实;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发改、财政、人社、工信、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署;不良记录的如实上报、及时核实、公开;对列入商业贿赂、流通经营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执行市场清退;对列入采购使用不良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的处理等。省卫计委将定期对各地各单位落实《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法治观念,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建设,做好对《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广泛开展对从事医药购销工作的相关领导及医务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使其理解开展不良记录管理的深刻意义、了解造成不良记录行为的具体范畴、清楚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从而树立抵御各种不良行为的防范意识,积极营造医药购销领域“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附件:1、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
2、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报送表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