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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2025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经开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湖滨新区卫生健康医保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社会事业与应急管理局、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诊疗能力与技术水平,我委制定了《宿迁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宿迁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202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和管理,提升专科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医重点专科是指经过市卫生健康委评审确认,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达到全市同一专业领先水平的专科。市中医重点专科应当作为全市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医人才培养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医重点专科的申报、遴选、评审、确认和管理。申报单位可为全市中医类医院及设有中医科(含中西医结合科,下同)的各级各类医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统筹管理,研究制定专科建设计划和评审标准,组织实施市中医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和复核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专科的申报、初审、推荐以及建设督导。申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院市中医重点专科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并签订专科建设计划合同书,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市中医重点专科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实行重点支持、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3年集中申报一次,并作为一个管理周期;根据专科发展需要可提前组织申报,评审确认后纳入当前周期管理。依据申报单位和申报专科类别分为中医优势专科(Ι类)、中西医结合专科(Ⅱ类),具体要求详见《宿迁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与评价标准(Ι、Ⅱ类)》。支持鼓励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科申报中医优势专科(Ι类)、其他具有中医特色临床科室申报中西医结合专科(Ⅱ类)。

    第八条?申报市中医重点专科必须为县(区)中医重点专科,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综合学术水平较高,社会效益良好,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达到全市同一专业领先水平。

    第九条?截止申报当年,3年内有下列情形,不得申报市中医重点专科: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

    (二)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发生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且医疗过错行为在产生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完全或者主要因素;或者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且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三)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发生重大违法事件;

    (四)存在其他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十条?申报单位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申报通知确定申报专科,规范填写申报书,准备申报材料,报送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市卫生健康委。中医重点专科名称应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基础,依据国家、省中医重点专科评审申报项目名称设定。

    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委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合作任职等利益关联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依据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与评价标准,采取调取数据、审核材料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专科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审议、公示等程序后,确定公布市中医重点专科和建设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撤销市中医重点专科或建设单位称号;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周期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院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中医重点专科每3年一个建设周期,建设时间从发文明确时间算起。

    第十四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为“宿迁市中医重点专科”;复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整改期为1年,从发文时间算起。逾期未申请复核以及再次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宿迁市中医重点专科”称号。市中医重点专科经推荐评审为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的,不再纳入复核范围。

    第十五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1年,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应提出书面申请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但最长不超过2年,验收合格者确认为“宿迁市中医重点专科”,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宿迁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称号。

    第十六条?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作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与配套措施,实施有效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七条?市中医重点专科项目所在单位要把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融入到单位整体发展规划中,在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机制保障上重点倾斜,严格推行岗位责任制,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任务,专科负责人统筹负责专科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市中医重点专科要制定专科发展及建设计划,依据计划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逐级向本单位和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重点专科评价标准核心指标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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