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办发〔
2016〕16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驻川医疗机构:
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地向基层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增强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县级医院的能力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必须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开展。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二、鼓励已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以“卫生下乡”、“对口支援”、“帮扶托管”、“医师多点执业”等形式帮扶暂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诊疗。
三、被帮扶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此前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自我对照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开展相应技术的诊疗科目登记、双方人员、场所设施与设备等相关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持帮扶医疗机构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登记备案情况的公示文件复印件(无法提供公示文件复印件的提供《备案确认书》复印件)、评估报告、《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自我评估表》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技术。
四、登记备案方式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31号)的要求进行。
五、在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辖区内技术应用的监管,及时总结相关经验上报我委。
六、原《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推广应用二、三类医疗技术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4号)即日起废止。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