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合作社、个体农户、社会各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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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海原县2025年林下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等??10部委印发的《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要求,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支持“以林养林”“以地换林”,促进林下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山林权改革为抓手,明确财政扶持重点,通过财政扶持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加大对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支持力度,提高中药材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促进海原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快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扶持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前提,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空间,大力发展中药材产业,实现“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富民。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海原县林地、园地资源分布和中药材市场需求,科学规划中药材种植区域和品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扶持政策,调动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中药材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提质增效。鼓励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种植技术和加工工艺,提高中药材的产量和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坚持精准扶持,注重实效。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和发展阶段,精准制定扶持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
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激活山林地资源活力,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实现山林资源效益最大化,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形成各具特色、可持续的中药材产业体系。2025年,全县林下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1.6万亩,年产值达1600万元。
二、扶持重点
重点支持在林地、园地上发展中药材种植、加工、技术服务等领域,扶持培育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国有林场、种植大户及农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下中药材产业。
(一)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加快发展柴胡、秦艽、大黄、黄芩、板蓝根等六盘山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支持县级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建设。
(二)中药材采收加工。支持经营主体新建或改造加工厂、晾晒场、储存库等车间,支持经营主体购置中药材种植机械和加工设备,开展中药材初加工,提升中药材附加值。
(三)技术服务。支持技术服务单位、专家在中药材品种选择、种植技术、病虫害防治、加工工艺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要求等。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根据种植户和加工企业的需求,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现场示范等形式,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活动。
三、林地利用范围
(一)优先利用的林地
发展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科学合理设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国有林地范围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1.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
2.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禁止进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或穴状整地,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发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三)禁止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植活动禁止在以下林地内开展: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
2.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
3.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4.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四、扶持对象
在海原县境内从事林下(包括园地)中药材种植、加工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种植大户及农户。
根据自治区《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关于林下种植补助政策规定,对于发展林下种植(包括中药材)的经营主体在自治区每亩补助100元的基础上,县上给予如下补贴政策:
(一)种植环节
1.中药材育苗补贴。对培育中药材种苗的经营主体,按照实际育苗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露地育苗每亩补贴600元;温室大棚(小拱棚)育苗每亩补贴1200元。
2.中药材种植补贴。对按照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种植林下中药材的经营主体,县级给予配套种植补贴。补贴标准为:种子直播种植中药材每亩补贴200元;种苗移栽种植中药材每亩补贴500元。
3.中药材种植机械补贴。对新购中药材种植机械的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采购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按照采购价50%给予补助,5万~10万元的按照采购价40%给予补助,1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价30%给予补助,每个新型经营主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加工环节
1.中药材加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建或改扩建中药材加工厂房的,包括加工车间、晾晒场、贮藏库、冷库等,验收合格后按每平方米补贴1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中药材加工设备购置补贴。对购置先进的中药材加工设备,如智能化分拣、烘干、切片设备等,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销售环节
中药材原材料收购补贴。对收购农户自产中药材的经营主体,按照收购农户药材总价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
(四)技术服务支撑
技术服务补贴。鼓励开展院地、校地合作,可以与技术服务团队、专家个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服务内容涉及中药材种植、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要求省内技术服务团队、专家个人一年分别到海原县开展现场实地服务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省外技术服务团队、专家个人一年分别到海原县开展现场实地服务累计5次以上(含5次),分别给予技术服务团队一年10万元、专家个人5万元的技术服务费。
(五)其他扶持政策
示范基地建设补贴。示范基地标准:集中连片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有一定的生产性辅助设施,种植种类属于《中国药典》(2020年版)规定的品种,示范基地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补贴标准为:每亩额外补贴300元,每个种植示范基地补贴不超过15万元。
五、扶持资金来源
闽宁协作资金。
六、实施步骤
(一)发布通知。县林草局印发了《关于申报2025年林下经济补助项目的通知》,各乡镇积极组织各经营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准备好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各乡镇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上报。
(三)确定扶持对象。申报结束后,县林草局根据各乡镇上报情况、2025年中药材产业发展计划和扶持资金年度安排情况,初步确定2025年扶持对象建议名单。
(四)项目实施。列入扶持对象的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实施,确保完成任务。
(五)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乡镇组织开展乡村级验收,完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图、表、册、验收单及验收报告等),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项目乡镇公示无异议后,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县级核查验收申请,县林草局将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开展项目县级核查验收、公示、结算及审计决算等工作。
验收通过后,经营主体负责提供林下中药材种植、加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种植面积证明、加工设备购置发票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预期效益等。林草局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最终奖补金额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金兑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林草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兑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县林草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扶持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二)本扶持政策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本扶持政策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