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为促进低空经济在医疗领域的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积极推进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持续推动航空医疗救护融入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我局按照《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有关要求,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落地“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助力构建空地一体的立体救治网,快速高效调度医疗资源,提升医院应急抢救能力,为生命驾设空中绿色通道。
二、 主要内容
将我省原市场调节价项目“航空救助”修订为“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涵盖了固定翼飞机、直升飞机等各类航空器为患者提供的转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可根据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情况自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相应医保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后实施,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各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做好价格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