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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桂卫药政〔2012〕3号文)、《关于公示<2012年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及拟纳入<2010年度广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交易目录>相关品种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22号文)规定,现将《2012年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及增补纳入《2010年度广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的品种进行公布,并将选配送及录入虚拟库存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公布

(一)《2012年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见附件1)。

(二)公布增补纳入《2010年度广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以下简称《中标品种目录》)(见附件2)。

二、《中标品种目录》的管理

《中标品种目录》按2010年度广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进行管理,相关配送事宜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22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中标品种目录》选配送

(一)选配送时间

生产商选配送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5日。

(二)选配送要求

1.生产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定配送商,具备自行配送条件的生产商可选择自行配送或委托合格配送商配送,如生产商不具备自行配送能力的,必须从合格配送商名单内分别选择各区域遴选入围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2.生产商根据各市的遴选结果、配送要求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的结果(见附件3)选择合格配送商进行配送。

3.生产商以县(区)为单位,每一品种所委托的配送商都须覆盖所在县(区)辖区内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确保每一品种以县(区)为单位全覆盖。每一品种以所委托的配送商覆盖所在县(区)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一个县(区)单位计算委托率。生产商委托率以县(区)为单位必须达到95%。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5月4日为整改达标期,2012年5月4日前委托率必须达到95%,否则将按桂药招办〔2011〕22号文有关规定处理。各市遴选入围的配送商必须承诺无条件接受生产商的委托,配送关系一经确定,无论利润高低或路途远近配送商都须配送。

(三)选配送登录网址

http://www.gxyxzb.gov.cn首页快捷登陆【选配送系统】或直接输入http://116.252.221.174:8010/选择广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选配送系统入口登录。(操作手册可在选配送系统登录首页下载)

(四)选配送步骤

1.已使用过广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选配送系统的生产商用原账号密码登录,未使用过广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选配送系统的生产商用广西药品集中采购选配送系统的账号密码登录。

2.生产商登录广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选配送系统,为每个中标品种在每个区域选定配送商。

四、《中标品种目录》录入虚拟库存

(一)生产商选定配送商后,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选定结果导入交易系统开始网上交易,各生产商、配送商必须如实将供应本地的品种库存在交易系统内录入虚拟库存,未及时录入虚拟库存的将按桂药招办〔2011〕22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生产商使用申报系统的账号密码、配送商使用基药交易系统的账号密码登录基药交易系统,生产商点击“药品库查询”菜单进入“药品库查询”页面录入库存;配送商点击“配送关系管理”菜单下的“我的配送药品”菜单,然后点击“被医院选中的药品”进入页面录入库存。

(三)原始库存均默认为零,点击“修改库存”可录入库存数据。


(四)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可在广西药械集中采购网最新下载栏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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