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简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指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全省各地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及疑难危重病症的诊治,参合农民可获得新农合政策补偿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减轻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并方便参合农民就医、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患大病、重病参合农民的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认真履行与省卫生行政部门签订的管理协议,且自愿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五)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督查与考核。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凡具备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不区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向省卫生厅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定点资格。
1、自愿申请书。内容须包含自愿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的承诺。
2、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4、卫监、药监、工商、物价、计生等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文书;
5、新农合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文件;
6、医疗机构上年度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应包括: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
7、药品经营品种、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医疗机构提供盘片)。
三、申报时限
申报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申报医疗机构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送达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农卫处)。逾期未报送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联系人:蒋瑶、莫欣宇,联系电话:6828706。
四、认定程序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管理、财务等专家及部分合医机构主管人员成立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评审组,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省合医办先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合格者,组织现场评估。现场评估为10月1日至10月30日(另文具体安排)。现场评估的程序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听取申报医疗机构定点准备工作情况的简要汇报;
(二)现场查看新农合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基本条件具备情况。包括:
1、新农合服务管理
(1)是否成立院内新农合管理组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制度。
(2)是否对本院医护人员开展新农合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3)是否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
(4)是否在就诊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对住院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有专人专案处理制度。
(5)是否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核对相关证件,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登记与标示。
(6)是否将新农合药品目录置入医院HIS系统。
(7)是否为参合农民提供其报销补偿所需的清单、票据、住院小结等资料。
2、医疗服务管理
(1)是否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根据本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推诿或截留病人。
(2)是否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3)是否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
(4)是否执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是否将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控制在25%以内。
(5)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6)是否建立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统计制度。
(7)是否建立内部医药费用控制制度。
(三)随机抽查5份参合农民住院病历;
(四)评估组简要反馈评估情况(不反馈结论性意见)。
对评估通过和公示合格,确定为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并签订服务协议、统一颁发“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