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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安全风险信息提示与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8 信息来源:查看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有效排查、处置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强化风险防控,推动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可靠,现将我省2024年药品安全风险信息随通知发布,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2025年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一、2024年药品安全风险信息

    通过对上年度我省监督检查问题分析,主要集中在委托生产管理和文件管理两个方面。

    (一)委托生产管理:一是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如未制定委托检验、季度风险分析、责任赔偿管理、销售和运输管理、第三方仓库管理等程序;未开展风险研判、风险评估、产品获批后商业化生产前风险检查等质量管理工作。二是持有人对委托生产管理不到位,如对受托方审计不到位或不完善;未按照实际情况签订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缺少对受托方的现场监督记录。三是持有人对人员培训不到位,如未对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委托生产药品相关培训和考核;未针对委托品种生产和质量管理及委托生产相关法规进行培训。

    (二)文件管理:一是文件体系不完善,如未建立生产和检验设备操作规程;未明确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文件管理不到位,如未按文件管理规程编制文件编号;缺少文件发放记录;未回收现场存放的旧版本文件。三是部分工艺规程内容不完整,如未按批准的工艺规定灭菌后产品检测密封性;未明确包衣工序的关键参数、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储存时限和存放条件。四是部分批生产记录、辅助记录不完善,如未记录混合工序关键工艺参数、灭菌产品转载方式和温度探头放置位置等,缺少无菌袋传递使用记录等。

    二、自查自纠内容

    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等法规规章文件要求,结合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分析,有效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工作。重点自查(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持有人

    1.设立管理部门和人员是否满足生产需要,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是否依《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开展变更事项;

    3.是否按规定对生产所需的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相关物料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4.是否根据国家药监局核准的质量标准和处方工艺制定工艺规程,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开展处方工艺培训和考核;

    5.是否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上市放行标准,对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

    6.是否按照规定建议药品追溯体系,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要采取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下游企业按规范开展追溯,保证药品全程可追溯;

    7.是否按规定与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生产协议,是否对生产企业开展审计和评估,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不得通过质量协议转移依法应当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8.是否对药品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确认,委托储存、运输、销售药品的,是否对受托方进行评估,确保符合药品质量药品;

    9.是否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风险研究。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价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说明书、提高质量标准、完善工艺处方、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申请注销文号等风险防控措施;

    10.是否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按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工作,相关人员是否经过药物警戒培训;

    11.是否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12.是否建立责任赔偿和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是否具有责任赔偿能力相关证明或者相应的商业保险购买合同等;

    13.是否建立年度报告制定,按规定汇总上报年度药品信息。

    (二)受托生产企业

    1.受托生产品种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是否经过持有人审核;

    2.是否根据委托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形成相应的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

    3.是否审核持有人提供的供应商目录,审核合格后,纳入受托方合格供应商目录,用于物料入厂时的核对验收;

    4.是否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并达到预期结果,方可进行产品生产工艺验证;

    5.受托生产品种偏差、变更的发起和调查执行是否经过持有人审核,双方是否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过程是否记录;

    6.是否按照核准的处方工艺进行生产,是否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

    7.是否建立产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对质量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风险隐患自查工作,认真组织自查,不走过场、不走形式,杜绝侥幸心理,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要通过自查,有效化解风险隐患、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高效运行。

    (二)各持有人、生产企业应于2025年5月1日前使用省政务一体化平台账号密码,登陆海南药品智慧监管平台企业端(https://mpa.hiunihealth.cn/ec/goto/blogin),进入企业自查系统上报企业自查情况、上传整改报告。

    (三)鼓励借助第三方检查机构,协助分析自查风险隐患。省药监局将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依据风险管理,结合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抽查检查,必要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范风险,督促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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