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确保医疗安全,同时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等级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评审按照全行业管理和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新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资源重组后的医疗机构,按各院区或分支机构独立申请评审。
第六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委托行业协(学)会修订标准、组织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规则
第七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按1:2:4比例原则设置;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按1:3:5比例原则设置;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按1:2:3比例原则设置;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暂不定比例。原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逐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进行评审。民营医疗机构可对照评审标准申报相应等级评审。
周期评审完成后,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推荐三家医院作为“三级特等”综合医院创建单位;在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中推荐一家医院作为“三级特等”中医医院创建单位,在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中推荐一家医院作为“三级特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单位;在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中推荐两家妇幼保健院作为“三级特等”妇幼保健院创建单位。
第八条 《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分设一类指标(否决指标)、二类指标(准入指标)和三类指标(评分指标)。各申报医疗机构在一类指标通过的同时,二、三类指标达标率必须在90%以上,方具备所申请等级医疗机构的资格。
第九条 对具备所申请等级资格的医疗机构,实行差额评议确认。评议以专家评分值为基础,由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后差额具名投票,按预设名额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确认。差额落选后的医疗机构按低一等级确认,并转相应权限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等级评审工作与各质控中心对医疗机构的日常考核工作相结合,质控中心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以20%左右的比例列入相应评审内容。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医疗机构等级的专门机构,由卫生、财政、物价、人力社保、科技、编委办等部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民主评议制。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设省、市两级,日常工作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同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实行分级负责,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等级的评审及认定工作,市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二级乙等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评审及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评审办公室。第一办公室负责综合、专科医院的评审;第二办公室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中医专科医院的评审;第三办公室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各办公室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报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市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日常工作及一类、二类指标的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等级评审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由行业协(学)会和医学院校专家组成。具体承担《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修订工作;参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员的培训工作;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业务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库,评审时由办公室随机从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检查组,具体开展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由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组成,聘期为一个评审周期。省、市专家组成员可交叉兼任。与申请评审的医疗机构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程序与结论
第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周期评审后的总结报告、《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自查结果、《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申请报告》。申报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由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相应办公室审核;申报一级、二级乙等等级的医疗机构,由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省、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根据权限,对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依次作出计划安排,并及时告知被评审医疗机构具体的评审时间,在计划时间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由相应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确认,并及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评审结果审核后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医疗机构等级名单,同时抄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统一监制医疗机构等级匾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2日下发的《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浙卫发〔2003〕3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