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 第119号
经监督检查,广东群贤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9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配送)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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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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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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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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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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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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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群贤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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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AA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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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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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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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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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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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AA752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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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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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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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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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成泽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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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AA752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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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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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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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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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医药公司维康批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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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AB759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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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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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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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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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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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BA769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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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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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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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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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快德好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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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BA769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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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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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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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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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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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BA769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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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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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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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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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医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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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BA769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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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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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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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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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十国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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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BA76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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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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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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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