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委(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计委《关于公布2016年上半年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通知》(卫药秘[2016]4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区卫计委(卫生局)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门户网站、医疗机构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公告栏等媒介公布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信息,进行采购、使用预警。医疗机构在制定采购计划、医生处方审核时,对公布的重点药品应从严管控、防止滥用。
二、各级医疗机构比对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对本单位采购金额、使用量排名靠前20位的药品进行梳理分析,组织自查。发现问题的,进行采购环节、使用情况追溯,组织医师处方点评,并针对问题限时整改。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