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精细化管理,规范药品销售、人员服务及医保基金使用行为,提升药品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社会保险法》《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分级管理、总量管理和协议管理原则。
第二章 进出机制:明确进入机制、动态调整机制、退出机制,并且强化退出后管理。
第三章 药品管理:强化采购管理、库存管理、追溯码管理及药品处方管理,特别是加强了价格管理。
第四章 人员管理:强化对药店负责人、药师、购药参保人及坐诊医师的管理。打击药师“挂证”行为,规范参保人报销医保统筹基金及委托代购相关流程。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通过规范药店信息系统设置、接入医保药店在线监管平台、安装视频监控三种方式,强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二是严格落实《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要求;三是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给予行政处罚;四是鼓励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明确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四、实施时间
《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