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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国家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政策及公布省管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县(市、区)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定价范围内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详见附件一)。
  二、制定贵州省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根据定价权限对进入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药品说明书的平均日用量计算,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我省公布省定价范围内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二)。对进入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者在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对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我委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我委审核后,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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