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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报销补偿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1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自治县合管办、卫生局,洋浦合管办、社会发展局:

    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3〕84号)精神,我们在《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琼人劳保〔2005〕96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

    二、《药品目录》内容包括《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所有药品品种,并新增儿科药品品种,但不包括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新增儿科药品品种属于乙类药品。

    三、《药品目录》在全省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本统筹地区的药品目录或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

    四、《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乙类管理,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个人承受能力确定。

    五、“凡例”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使用范围限制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各统筹地区不得另行制定或进行修改。

    六、《药品目录》不包含医院制剂。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

    七、《药品目录》的“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

    八、“备注”一栏标注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九、省卫生厅2003年印发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药品目录(试行)》(琼卫农合〔200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附件:1.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新增儿科药品品种(西药类)

    2.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新增儿科药品品种(中成药类)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新增儿科药品品种(西药类)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备注

1

小儿复方氨基酸

注射剂

 

2

赖氨酸肌醇维生素B12

口服液

 

3

可乐定

注射剂

限于儿童生长激素缺乏

4

亮丙瑞林

注射剂

限用于儿童性早熟

5

曲普瑞林

注射剂

限用于儿童性早熟

6

环孢素

口服常释剂型

限儿童难治性肾病综合征

7

左旋肉毒碱素

注射剂

限用于脑性瘫痪

8

双歧杆菌二联活菌

颗粒剂

 

9

小儿速效感冒片

口服常释剂型

 

10

 

 

双氯芬酸钠

栓剂

 

11

小儿百服宁糖浆

口服液

 

12

小儿氨酚黄那敏

颗粒剂、片剂

 

附件2: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新增儿科药品品种(中成药类)

序号

药品名称

1

炎琥宁

2

小儿肺炎散

3

双黄莲口服液

4

健脾散

5

鱼腥草口服液

6

清开灵颗粒

7

玉屏风颗粒

8

小儿清热解毒口服液

9

黄栀花口服液

10

猴枣散

11

儿童清肺口服液

12

羚贝止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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