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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2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省直属各医疗机构:
       现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根据对全省各市县二级医院限价病种测算,每个病种设定五档限价标准(详见附件),省级直属的二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中限价标准(一档)执行;各市县可根据对本地测算每个病种费用情况,在五档中选择一个标准,不同病种可选不同标准或相同标准,组合构成各市县病种限价标准。各级医院根据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定的协议标准,制定限价病种临床路径。
       二、琼卫农卫[2011]1号文中规定的>95%分位数限价标准是指各病种95%分位数以上病例的次均费用,95%分位数以上病种不设定限价。
      三、各市县原实行单病种管理和定额补偿的病种,可以继续实施,其中属于此次限价病种的按限价标准执行,正常分娩补偿不得高出卫生院的定额补偿标准。
      四、费用补偿计算方法:
     (一)总费用低于限价标准,病人按实际总费用与医院结算,农合办与医院按限价标准结算。即农合办支付医院费用=实际补偿比×限价标准。
     (二)总费用高于和等于限价标准,且又低于高费用标准,病人和农合办按限价标准分摊费用。即农合办支付医院费用=总费用实际补偿比×限价标准,病人自付费用=限价标准-农合办补偿费用。
      五、已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市县,酌情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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