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现摘要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并开展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暂不执行。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已经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但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执行,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二、支付办法
根据《意见》要求,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元,参合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补偿资金,从核定到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统筹年度控制总额资金中支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年度个人补偿资金纳入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合并计算。
城镇基本医保从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各地要才去的实施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头付费、单次门诊医疗费限额等方式,合理控制诊疗服务数量和费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