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函〔2022〕1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提升卫生健康服务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卫生健康服务需求,夯实共同富裕健康基础,全面推进健康浙江建设新任务新要求,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修)订了《浙江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统计调查制度》等6项制度(方案)。经省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将6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印发给你们,从2022年开始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担统计任务的委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要科学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调查,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加强统计全过程数据质量管理,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法定职责,加强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学习,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工作布置,高标准完成各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并与我委业务主管处室(单位)保持密切工作联系,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7。
三、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补充地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或者备案,主要内容不得和国家、省级发布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重复、冲突或者影响其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