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怀远县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2013版)》(怀合管委〔2012〕2号),结合我县参合农民就医补偿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门诊血液透析每次透析定额补偿400元。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高于400元的,按400元予以定额补偿;收费标准低于400元的,按实际收费数额给予补偿。
第二条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实行定额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高于定额的,按定额补偿;低于定额的,按实际收费数额给予补偿。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5%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部分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握分娩合并症、并发症的诊断标准,严禁随意降低诊断标准或采取虚假诊断、提供假资料等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2013年未参合的新生儿,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自第二年起,要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方能享受新农合待遇。筹资时未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新生儿在其母亲已出院或新生儿因病情需要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参合农民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由于新生儿当年无参合记录,信息系统录入时以其母亲的姓名予以补偿,但补偿时必须提供其母亲的分娩出院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住院不设起付线,即实行“零”起付线。其身份属性以参合时间段为准,年度内变动原则上不予更改调整,办理补偿时,信息系统显示其为特殊人群,但患者及家人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应从实际补偿款中扣减其起付线;如信息系统显示不是特殊人群,患者及家人虽然提供了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要查明原因,如系乡镇合医办录入错误的,由县合管中心予以修正,不能查明原因的,补偿时按信息系统自动计算的补偿额补偿。
第五条 参合患者的住院资料(包括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药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等)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必须提供电脑打印发票(收据),手写发票(收据)将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有效章)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参加其他类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补偿待遇是将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扣除15%的目录外药品费后计入可补偿费用补偿。
第七条 获得各种政府基金资助的参合患者,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院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等原件办理新农合补偿,补偿待遇是将补助后的余额再按新农合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常见慢性病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村卫生室除外),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可享受新农合慢性病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异地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补。 特殊慢性病确需在异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凭门诊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合医办(财政所)办理申请补偿手续。
第九条 在省内三级以上、省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但又不属于慢特病补偿范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凭门诊医疗费发票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序时门诊病历等资料到所属乡镇合医办(财政所)办理申请补偿手续,起付线为1000元,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50%予以补偿,年度封顶线3000元,年末限报一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