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区)必须明确新农合基金的性质,必须严格界定新农合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的医药费用补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新农合基金用途,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管好用好新农合基金,避免可能引发的基金运行风险和套取、骗取基金的违罪行为。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严格按照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农合药品目录报销补偿比例的通知》(琼农合[2010]2号)要求,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调整的执行力度,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实施。
三、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强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农合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