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统一、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规定,我局草拟了《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大家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
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nmgypjc@163.com
2.来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3.传 真:0471-450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