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落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5号)要求,推广《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实行后的试点工作经验。
二、目标任务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逐步扩大国谈药“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方面,在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保障国谈药供应。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方面,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昌平区原则上不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就近原则,从已试点协议定点零售药店中指定一家协商签订三方协议,保障国谈药供应。门头沟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在辖区内医保基金结算金额最大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周边,按照“双通道”零售药店遴选条件遴选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全区共用的协议定点零售药店,与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签订三方协议,保障国谈药供应。
四、涉及范围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