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区直各中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和《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分批次开展中医医院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工作(第一批)的通知》(桂中医药医发〔2019〕12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20〕1号)中《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5版)》《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现将我区第一批中医医疗机构限制类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补充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示7日内实名与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联系,逾期将视为无异议。联系电话:0771-2843215、2845082,邮箱:gxzyyjyz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