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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第四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5/01/20 信息来源:查看

    2025年1月6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金融监管局印发了《湖南省第四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方案》(湘医保发〔2024〕55号,以下简称《招标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明确,大病保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的原则,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政策,2021年8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湖南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明确了四部门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并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从符合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且自愿参加投标的商业保险机构中,确定不超过7家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的入围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服务的框架性协议,合同期限为3年。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选定不超过4家承办本地区大病保险业务。由于第三轮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协议于2024年12月底到期,为确保第四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招标工作方案》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介绍项目概况。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入围比选招标。合同期限内,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按湖南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二是明确招标依据。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本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工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程序;坚持诚实信用、择强择优;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四是明确招标方式。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湖南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比选确定7家入围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承办全省大病保险业务。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选定不超过4家承办本地区大病保险业务。五是明确参与投标的基本条件:(一)应当具备湖南金融监管部门确认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二)在各市、州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共担能力;(四)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医学、财务、计算机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可以提供驻点、巡查、意外伤害查勘等服务;(五)开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能满足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六)具有承办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工作经验;(七)能积极参与基本医保参保宣传工作;(八)对于未区分标段的同一大病保险招标项目或一个大病保险标段,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参与投标的子公司仅限一家。六是明确工作流程:(一)制定和公布《湖南省第四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工作方案》;(二)遴选招标代理公司并委托代理招标;(三)制定比选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开比选公告;(四)招标代理公司按规定组织实施比选招标工作;(五)公开比选确定中标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入围结果;(六)省医疗保障局与最终确定的大病保险入围承办机构签订服务框架性协议;(七)各市、州在省级招标确定的承办机构范围内,经过严谨规范的工作程序,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签订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协议。七是明确合同履约。协议期限三年(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年一签。因违反协议约定、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或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八是强调工作纪律。要严守廉洁纪律,严格做到“五不准”,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招标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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