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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8 信息来源:查看

为更好地为参保群众提供用药保障,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要求, 结合“双通道”探索情况,经各市申报、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初步确定了122种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纳入原则

(一)国家医保局从2020年新增的谈判药品中首批筛选出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19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范围。

(二)已在2个以上市双通道药店发生结算的103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范围。

(三)只在1个市双通道药店发生结算以及暂未发生结算的国家谈判药品,允许各地综合考虑当地疾病谱、患者实际需求以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本统筹地区“双通道”管理范围。

二、公示时间

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6日

三、公示要求

(一)根据纳入原则,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二)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真实、具体、敢于负责。

四、受理方式

公示期间,如对拟纳入的药品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向我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反馈。

电话:0551—69029717,传真:0551—69029756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4楼404室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

  

关于公布《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 结合各地“双通道”管理实际,现将《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双通道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确保形成“双通道”互补的供应保障机制。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

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疾病谱、患者实际需求以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将已经实行“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本统筹地区“双通道”管理范围。

本通知自 2021年月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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