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快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河南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通知》(豫基药〔2010〕1号)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豫卫药政〔2010〕20号),决定将《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年版)》和《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将《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年版)》品种全部纳入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范围;将《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品种全部纳入省、市级及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范围。第一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经授权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不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06年版)》与《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年版)》和《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中通用名相同,但剂型、备注(注释)不相一致的,以《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年版)》和《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为准。
三、各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对新农合信息系统中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进行更新调整和对照,确保参合农民能及时报销相应药品费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