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9号)
2005/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