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遵义实际,我局起草了《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邮箱发送邮件至294507156@qq.com,邮件主题注明“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反馈意见”。
二、将《反馈意见》邮寄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府前路遵义市行政办公中心2号楼464室(遵义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科收),并在信封上注明“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
联系电话:0851-27616820
附件: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附件:
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动态管理、托住底线;
(二)政府主导、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多元救助;
(三)公正公开、规范管理、高效快捷、便民利民;
(四)量力而行、保障适度、权责清晰、稳健持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指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住院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支付后实施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医疗救助政策实行全市统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为遵义市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即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者);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的家庭);
(三)残联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适用优抚专门政策,不计此列);
(五)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六)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医疗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章 救助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七条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住院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支付后,按下列规定给予救助:
(一)门诊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2000元/年/人;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门诊就医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患符合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的,门诊就医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上级医保部门对相关病种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住院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支付后,按下列规定给予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年/人;
(二)家庭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优抚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0000元/年/人;
(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年/人。
第九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实施的救助。
(一)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病种和医疗保障待遇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结算支付后,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年/人。
第十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身份明确的医疗救助对象,按下列方式结算支付:
(一)“一站式”结算。依托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一站式” 即时结报,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垫支负担;
(二)对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的,由救助对象提供有关就医资料,到本市辖区内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救助结算支付范围:
(一)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未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三)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县财政预算资金;
(三)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市级统收统支前,各地超支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承担;中央、省、市下达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节余的,按规定足额上缴;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后,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强化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健全医疗救助资金审核支付、财务决算、监测预警、清算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运行安全、使用有效。
第五章 救助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医疗救助管理规章制度,优化医疗救助流程,拓宽经办服务载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应类别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审核认定,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医疗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监督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税务、人社、市场监管、教育、大数据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协议管理等规定,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减少患者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防止医疗救助金流失或浪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含电子档案),确保医疗救助档案真实完整、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应强化医疗救助监督管理,对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遵府办发〔2016〕60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情况等,由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