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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公布实施以来,在满足参合农民诊治疾病需要,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管理,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和新农合基金运行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各地临床应用情况,按照安全有效、临床必需、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各单位推荐、专家遴选、论证、票决等程序,我厅在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药品目录2013年版》在2011年版的基础上,药品品种总数扩大到1883个,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1132个,中成药 516个,民族药9个;医院制剂226个(西药类86个,中药类140个)。《药品目录2013年版》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了标注,便于各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新农合报销政策。

二、《药品目录2013年版》中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名称及剂型、规格、注释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说明执行;非国家基本药物的品种,按照《药品目录2013年版》凡例执行。

三、纳入《药品目录2013年版》的医院制剂,仅限于配制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院范围内使用。

四、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013年4月2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新农合报销药品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注,便于医疗机构识别与应用。

五、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报销药品分类补偿办法。参合农民使用《药品目录2013年版》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可补偿范围,按统筹地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给予报销补偿。

《药品目录2013年版》未设参考自付比例,请各设区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新农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报销比例差距保持在5%-10%”的要求,结合实际,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设立不高于25%的自付比例,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设定自付比例。2013年4月20日前由各设区市将统一设定的自付比例报省新农合办公室备案。

六、调整制定《药品目录2013年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2013年版》的实施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药品目录2013年版》转发至所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督导检查工作,让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合农民了解新农合用药管理规定、药品报销政策,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八、《药品目录2013年版》由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2011年5月10日发布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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