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8号)规定,经我局审查,拟办医疗机构淄博市妇幼保健院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13日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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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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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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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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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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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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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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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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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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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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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液剂(含外用)、合剂、口服液、糖浆剂、酊剂、乳膏剂、洗剂、滴耳剂、滴鼻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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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北天津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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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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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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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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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20200080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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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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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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