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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物价局关于报送自治区政府定价低价药品资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5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近期将公布我区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低价药品清单。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报送我区政府定价低价药品资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及填报内容:列入我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国家发改委定价权限的药品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其中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一)宁夏自治区政府定价低价药品资料报送表(详见附件);
    (二)药品说明书原件的扫描件。
以上电子文档分别发送至以下信箱:liuyj@nxcpic.gov.cn
    二、填报要求:
    (一)日均费用均按代表品的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平均日用量是成人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依体重精确使用的药品,按照成人体重60kg计算日用量;专门的儿童用药按照儿童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每日用法用量随病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维持剂量计算,未标示维持剂量的,按照病程中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的平均数计算;标示多种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未明确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日用量居中的一个或者两个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平均日用量。
    (二)我局尚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填报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15%)],同时将全国各省最新一期中标价格另行汇总后随报送资料一并附上。
    (三)报送资料一律采用电子文档方式,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四)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5月30日前及时向我局报送符合日均费用标准的低价药品相关资料。
 联系电话:0951—5166043
                              


  宁夏物价局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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