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药政〔2011〕15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药政司关于开展2011年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掌握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度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全面掌握各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政策文件在各地的落实情况。
二、评价范围及指标
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市、县(市、区)。评价指标按卫生部药政司确定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填报部分)(附件1)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基层)(附件2)执行。
三、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相关指标的收集、汇总、填报工作,培训和指导各市省级监测评价点的监测评价工作。省卫生厅成立2011年度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组织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相关指标的收集、填报、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推荐省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监测评价点。县级监测评价点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和审核辖区内省级监测评价点的信息数据填报工作。各省级监测评价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监测评价指标要求负责填报具体指标。
省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监测评价点,由各市卫生局按我厅药政处《关于推荐省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监测评价点的函》(苏卫药政便〔2011〕5号)要求组织推荐。
四、时间安排
1、2011年9月13日省卫生厅召开2011年度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监测评价工作会议,动员培训监测评价工作。
2、9月15日至10月10日,各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10月10日前,各市卫生局将监测评价工作书面总结和评价指标(附件1、附件2)上报我厅药政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3、10月中旬前,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省级监测评价点的监测评价工作进行质量复核。
联系人:陈菁钰
联系电话(传真):025-83620914
邮箱:944680582@qq.com
附件:
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填报部分)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基层)
3、2011年度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