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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顺义区实施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实施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已经2009年4月13日第6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顺义区实施北京市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切实保障本区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 缴费标准及保障待遇
    (一)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2.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最低缴费额的10%。
    3.对于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二)保障待遇。
    1.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本意见实施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意见实施之后非北京市户籍迁入本区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前,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2.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1条规定的,可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时间5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本意见施行之后,非北京市户籍迁入本区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1条第(1)项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最终由财政资金拨补。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镇财政负担,并列入区、镇财政预算。
     三、制度衔接
    (一)在本意见施行之日已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四、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及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至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村(居)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镇(街道)社保所。镇(街道)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 组织机构。
     为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顺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督检查镇(街道)社保所组织参保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镇(街道)社保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办的考核。
     2.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培训与经办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费;负责将财政补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4. 区广电中心负责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
     5. 各镇、街道办具体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与组织落实;研究制定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划,并列入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做到责任落实,目标明确;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意见》(顺政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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