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郴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郴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郴医保发〔2024〕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郴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郴医保函〔2023〕1号),新增6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8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
(二)《郴州市医保局、郴州市卫健委、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郴医保发〔2023〕3号),新增“种植体植入费”等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种植治疗设计”等13项现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颜面赝复体种植修复”等9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郴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试行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郴医保发〔2023〕19号),新增“糖基化终末产物检测”等51项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胰岛细胞移植术”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经内镜气管内肿瘤切除术”等2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美容缝合”等2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郴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标准的通知>》,将现行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精神科量表测查”等22个项目,统一整合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项。
(五)《郴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修订“床位费”等5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对应项目的收费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维持不变。
(六)《郴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及修订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新增“药学服务”等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全胃肠外营养配置”11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七)《郴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郴医保发〔2023〕45号),调整“雾化吸入”等20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删除“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等2个化验类套餐项目。
(八)《郴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专项调整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的通知>》,修订“血清前白蛋白测定”等25项肝功生化类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九)《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超声刀头中选结果执行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13号),将“超声刀头〔指软组织切割刀头(≤3mm血管)、大血管(≤7mm)封闭刀头、软组织切割刀头(≤5mm血管)〕”列为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在“手术治疗”大类说明的第三点中增加该表述;“手术治疗”大类说明的第五点表述中“超声切割止血刀加收1000元/台次”调整为“超声切割止血刀加收500元/台次”。
(十)《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17号),规范整合“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B超下采卵术”“精液优化处理”等19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十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11号),调整“手术治疗”大类说明的第六点表述,将原表述修改为“同台进行多项手术(包括同一切口进行多项相同或不同手术、不同切口进行多项相同或不同手术、双侧器官同时手术),各手术项目均按全价计费。计价说明另有规定的,按计价说明执行。双侧器官是指眼、耳、肺、乳腺、肾、输尿管、输卵管、卵巢、肢体。麻醉费不再另外加收”;“湘雅名医”“一级主任医师”“湖南省名中医”以及“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门诊诊查费继续执行 300 元/次。
(十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集中发布推进价格数据通传通用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15号)明确,各市州在落实《湖南省医保局关于实施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51号)的基础上,对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对本市州已发布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文件进行集中梳理,形成《XX市(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
二、主要内容
(一)汇总梳理医疗服务项目。《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是根据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精神,以郴州市医保局、郴州市卫健委、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为基础,对我市现行目录进行全面梳理形成。
(二)统一规范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扩展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加收项)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三)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项目价格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按由高到低逐级递减 10%-15%的原则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不高于三类价格标准的80%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通过医保协议进行约定。
(四)调整手术项目收费方式。为引导医疗机构统筹手术规划、提高手术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调整“手术治疗”大类说明的第六点表述,将原表述修改为“同台进行多项手术(包括同一切口进行多项相同或不同手术、不同切口进行多项相同或不同手术、双侧器官同时手术),各手术项目均按全价计费。计价说明另有规定的,按计价说明执行。双侧器官是指眼、耳、肺、乳腺、肾、输尿管、输卵管、卵巢、肢体。麻醉费不再另外加收”
(五)实施过程规范管理。各地要及时收集《目录》在操作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资金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郴州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郴医保发〔2022〕64号)同时废止。
郴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