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监督〔2017〕8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经省审改办同意,将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工作下放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为确保下放事项有序衔接、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保障消毒产品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消毒产品安全评价结论和备案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已完成备案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名称、配方、结构或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产品责任单位更新备案后,原备案废止。
二、明确备案性质,严禁实施变相审批
明确消毒产品备案属于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我省辖区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在上市前,应当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取消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凭证,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可以参考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择优选用产品,不得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凭证。
三、优化备案流程,积极主动服务企业
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规范备案所需材料(具体备案程序和资料要求见附件1),对备案材料齐全的要及时备案。同时要做好服务企业工作,主动为企业学习掌握消毒产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提供便利。加强对企业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卫生安全评价等环节的指导,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网上自主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方便企业及时备案。
四、及时公开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要加强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在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在各自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备案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毒产品,应当及时公开不合格产品名称及产品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情况等监督检查信息。逐步实施诚信企业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建立以日常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的监管机制。要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完善执法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监督检查中的比重。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于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附件:1.福建省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程序
2.福建省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公开内容及格式
3.福建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