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监察局、纠风办,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近期,省纠风办、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等部门在基层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药物及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集中采购(以下简称药品网上采购)过程中,还存在政策不统一、标外采购、网下采购、拖欠药款等违规行为。为全面掌握我省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提高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促进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再上新台阶。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决定对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采购、配送、使用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市(州)、县(市、区)药品网上采购管理机构;
(二)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政府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服务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
1.各市(州)、县(市、区)对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货款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相关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2.省级医疗机构及各市(州)、县(市、区)是否执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采购政策;有无违背中央和省上的相关规定的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设置障碍、限制非本市(州)、县(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情况等。
(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采购验收入库及货款支付款
1.配备使用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否违规使用非基本药物;是否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学习培训工作,能否做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基本药物。
2.网上采购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是否编制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有无不执行网上采购的现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擅自用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现象。
3.供应配送情况。主要检查中标药品供应和配送情况,检查配送是否及时迅速,有无断货缺货现象,能否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4.价格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价格采购药品;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有无加价销售现象;有无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5.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验收、入库并进行网上确认;货款结算和支付是否规范及时、有无挪用和违规使用药款的现象。
(三)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
重点检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情况。包括是否执行中标结果、中标价格,是否按规定价格购进和销售;是否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是否存在标外采购情况;是否用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是否按规定进行药款支付等。
三、检查方法
采用各市州自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市州自查为主。
(一)自查。省属有关医院实行自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单位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行成自查报告,并认真填报表(见附件)。
(二)现场督查。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组成联合督查组随机抽取6个市州和部分省级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每个市州抽取1市级医院和一个或县(区)市(州)辖区(市),每个县(市、区)最少抽查5家医疗卫生机构。对于药品网上采购金额低于应采购金额(按2009年以来省级招标品种进行统计,未纳入省级招标的中成药、中药饮片除外)65%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0月26-11月10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动员部署,查漏补缺,边查边改。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二)抽查阶段(11月15-11月30日)。省卫生厅、省纠风办将组织若干个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州)、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充分认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药品网上采购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及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原有采购模式的重大变革;是实现药品采购公开、透明的必由之路。对于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药品价格,规范临床用药、实施网上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要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纳入深化医改的全局工作统筹考虑。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渠道;药品集中采购可以分发挥集中采购价格发现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促进医药产业化升级。各市州要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药品集中采购作为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进。
此次督促检查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网上采购的具体行动,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要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取得实效。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可行的自查方案,搞好自查;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督查工作。
(二)边查边改,完善机制
各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各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认真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及非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
(三)检查要提高效率、注重实效,注意收集相关工作照片和资料,总结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一些好的做法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四)省级医疗机构和各市州自查结果请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省卫生厅和省纠风办。
(五)未尽事宜请与省卫生厅规财处、省纠风办联系。
联系人: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陈发青
电话:0931-4818221Email:wstygb@126.com
省纠风办:杨涌
电话:0931-8872032
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医院科朱晓娟
电话:0931-8418955Email:1242375051@qq.com
附件:药品网上采购情况调查表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监察厅
甘肃省纠风办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