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药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药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卫计药政字〔2016〕76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现将《2016年全区药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9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16年全区药政工作要点
2016年全区药政工作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医改和卫生计生工作重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全面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一、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管理
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我区基本药物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备使用政策,鼓励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要达到自治区相关要求。重点加大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审、绩效管理、财政补偿挂钩,发现违规行为,对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强化基本药物使用的培训,提升合理用药水平。
二、全面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按照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扎实开展药品分类采购,构建药品采购新机制。完成药品“双信封”招标采购工作。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谈判药品采购工作方案,开展谈判采购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谈判药品品种数量,探索开展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切实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制定直接挂网药品议价管理办法,保障妇女、儿童、急抢救等药品供应。完善药品价格数据库,建立药品价格联动机制。指导我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在坚持“三医联动”的基础上开展自行采购。
三、扩大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范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分类采购,分批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完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机制,规范采购行为。开展第一批五类高值医用耗材的限价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实施第二批通用高分子类和血液净化类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启动创伤、关节、脊柱、运动医学、通用等骨科类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逐步将其他类别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阳光采购范围。
四、推进自治区平台规范化建设
按照国家药管平台建设方案,加快推进自治区平台规范化建设工作。巩固扩大自治区平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成果,启动药品基础数据编码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短缺药品报送系统,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整合平台资源,拓展服务功能,改版升级自治区药采平台门户网站,提高平台在药品计划申报汇总、网上招标议价、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预警、动态监管、信息收集等方面的能力。
五、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
完善药品配送管理,继续实施县乡村一体化捆绑式配送模式,提高农村牧区、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做好各类采购的监管工作。加大网上监控和专项检查力度,规范生产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行为。严格控制医疗卫生机构网外采购,将网上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评审评价范围,保障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
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做好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的日常监管,定期考核,建立通报机制,实行生产配送企业末位淘汰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直接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异常价格的监控。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六、加强调研督导
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督导,发现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将药政工作落到实处。